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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考試分發人員先行派代



案號



6-11



案例標題



考試分發人員先行派代



案例描述



安心局人事室科員美雪原應9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一般民政職系及格,分發至好米縣好米市公所擔任里幹事乙職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合格實授有案,復應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人事行政職系錄取,於當年10月25日分發至安心局人事室占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職務實務訓練。因美雪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故先予派代送審(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 ,當年即可併資參加考績。



貼心提醒



1.現職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占缺學習,如具有該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並辦理動態登記或送審,又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自得辦理年終考績。


2.現職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機關實務訓練期間,如具有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始得於訓練期間,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核給休假。如未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未經派代送審,則於實務訓練期間尚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該期間無法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實施休假,須俟訓練期滿派代後,始得依請假規則實施休假。



相關規定與函釋



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


2.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 101年3月01日公訓字第1011002830號函。


3.銓敘部民國77年1月7日(77)臺華審二字第129871號函。


(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4-08-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