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4-16 |
案例標題 |
任現職不滿一年人員之陞任 |
---|---|---|---|
案例描述 |
一、樂業局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出缺並於103年2月20日辦理外補作業。 二、臺中市政府活力局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隊長柯南係於103年2月10日由臺中市政府勇氣區公所科員調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不得參加陞任,惟柯南曾於100年2月14日至101年11月16日任好水縣好水鄉公所課長、102年12月11日至103年1月9日任臺中市陽光區公所課長等兩職務(均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上開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一)規定「..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不在此限。」,故柯南併計上述三項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業已滿一年,符合參加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陞遷之規定。
|
||
貼心提醒 |
1.辦理陞任時應注意任現職是否滿一年及有否得併計之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年資。 2.依銓敘部90年1月31日90銓一字第1982427號書函略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前段所稱「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之立法說明,係對於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人員之陞任,酌予限制,以應機關業務需要,並符合公平原則。復鑑於公務人員考績及退休年資之計算,係以「月」計之,基於人事法令規定衡平考量,上開「一年」年資之計算,同意以「月」採計,如於101年5月25日陞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輔導員職務,依規定於102年4月2日以後始得參加他機關陞任甄選作業。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