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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調任



案號



4-17



案例標題



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調任



案例描述



安康局科員小蘭原任臺中市政府樂活局股長,銓敘審定「衛生行政職系」,於103年5月15日降調安康局秘書室「一般行政職系」科員,復於同年6月11日調任該局「一般民政職系」科員;因「一般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職系」均屬「普通行政職組」可逕行調任,無須任一般行政職系職務滿六個月後始得調任。



貼心提醒



1.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四條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同法第十條:「依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六個月後,始得認為具有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2.依上開規定洪員調任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後即可調任同一職組之各職系職務(如一般民政職系),無須任一般行政職系職務滿六個月後始得調任;但如非調任同一職組之職系則需任該職系職務滿六個月後始得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相關規定與函釋



依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4-08-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