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7-5 | 案例標題 | 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升等任用之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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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花木蘭現職為本市鞍馬國民中學會計室主任,101年2月16日自東市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入,採其80年11月至90年10月計10年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10級,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6級。101年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規定併資辦理薦任第6職等年終考績,木蘭101年、102年考績乙等、103年考績甲等,查銓敘部91年10月9日部管一字第0912167092書函規定略以,參採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修法意旨,同意曾任交通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作為同法第11條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之年資,依上開函釋木蘭可以101〜103年2乙1甲考績結果,於104年1月1日考績升等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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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醒 | 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與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之情況有別,宜審慎判斷。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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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升等任用之年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5-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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