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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升等任用之年資



案號



7-5



案例標題



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升等任用之年資



案例描述



花木蘭現職為本市鞍馬國民中學會計室主任,101年2月16日自東市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入,採其80年11月至90年10月計10年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10級,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6級。101年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規定併資辦理薦任第6職等年終考績,木蘭101年、102年考績乙等、103年考績甲等,查銓敘部91年10月9日部管一字第0912167092書函規定略以,參採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修法意旨,同意曾任交通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得作為同法第11條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之年資,依上開函釋木蘭可以101〜103年2乙1甲考績結果,於104年1月1日考績升等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木蘭104年1月1日考績升等案銓敘部並未主動篩選列出,本府萬里處依上開銓敘部書函請木蘭檢附相關資料以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辦理考績升等任用,另木蘭尚有90年11月至100年10月計10年公營事業機構年資得採計提敘,惟依規定僅能敘至擬任職務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該處併考績升等案送請銓敘部一併辦理。木蘭考績升等暨提敘2級一案經銓敘部104年4月14日以部特二字第1043957816號函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合格實授在案,所餘8年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予以列管,俟木蘭陞任高一職等職缺時再送請銓敘部辦理提敘事宜。



貼心提醒



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併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與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之情況有別,宜審慎判斷。



相關規定與函釋




1.銓敘部91年10月9日部管一字第0912167092書函。


2.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及第11條。


(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5-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