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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已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具任用資格人員先行派代之敘薪疑義



案號



8-6



案例標題



已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具任用資格人員先行派代之敘薪疑義



案例描述



一、技佐阿山哥原應98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木工程職系及格,自98年12月任交通事業人員,於99年4月取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於101年6月辭職,復應103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木工程職系錄取,於當年10月27日分發至公所占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技佐職務實務訓練。因阿山哥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爰以98年普通考試及格資格先前派代並以「擬任人員送審書」送報送銓敘部審定,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採計自99年4月至101年6月交通事業年資提敘俸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3項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是以阿山哥自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起敘,再按年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1年提敘俸級為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並占第四職等職缺權理資格。



貼心提醒



1.現職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占缺學習,如具有該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並辦理動態登記或送審。


2.採其100年1月至100年12月計1年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提敘1級。


3.98年12月至99年4月曾任年資係屬實務訓練期間、99年4月至99年12月及101年1月至101年6月曾任年資係屬畸零月數,均不予採計提敘。




相關規定與函釋




1.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3項規定。


(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5-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