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8-6 | 案例標題 | 已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具任用資格人員先行派代之敘薪疑義 |
---|---|---|---|
案例描述 | 一、技佐阿山哥原應98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木工程職系及格,自98年12月任交通事業人員,於99年4月取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於101年6月辭職,復應103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木工程職系錄取,於當年10月27日分發至公所占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技佐職務實務訓練。因阿山哥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爰以98年普通考試及格資格先前派代並以「擬任人員送審書」送報送銓敘部審定,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採計自99年4月至101年6月交通事業年資提敘俸級。
| ||
貼心提醒 | 1.現職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占缺學習,如具有該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並辦理動態登記或送審。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
:::
現在位置
首頁
> 機關業務
> 人力科
> 任審實務案例專區
8-6 已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具任用資格人員先行派代之敘薪疑義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5-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