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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現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可否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案號



6-12



案例標題



現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可否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案例描述



小丸子為103年地方特考三等農業技術類科錄取人員,經分配於104年3月27日至奇遇市櫻桃區公所占委任第五職等農業技術職系技士實務訓練,小丸子係現職公務人員,100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農業技術類科及格,曾任美滿市芒果區公所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農業技術職系技佐職務,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四職等,於報到後詢問其是否縮短實務訓練?茲就疑義簡述如次:


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條1項之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同法第22條第3款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另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3點規定,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有疑義者在於小丸子是否符合第1款規定,第1款須具有低一職等以上資格4個月以上,而所謂低一職等資格,依訓練辦法22條規定,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錄取人員,須具委任第四職等資格,查小丸子104年考績升等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四職等之生效日期104年1月1日起算,爰所具低一職等以上資格之期間為104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6日止,未滿4個月,與上開訓練辦法相關規定未合,不得據以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訓練期間仍為4個月。



貼心提醒



現職公務人員如復錄取其他考試,須注意除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外,更應檢視是否可縮短實務訓練,避免影響人員權益。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22及23條。(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5-09-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