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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進修留職停薪服務限制



案號



9-3



案例標題



進修留職停薪服務限制



案例描述



毛佳佳,98年地特中區四等考試及格,99年3月31日分發至草山縣虎頭鄉公所,102年1月1日經銓敘審定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一級300俸點合格實授,102年7月31日後可轉調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佳佳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進修留職停薪,103年8月1日辭職,後應103年地特三等考試錄取,104年3月31日分發至河岸市工程處,問佳佳是否可於到任當日以分發視同任職之方式核發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一級300俸點之派令?


類此案件之思考點一般在於佳佳102年7月30日後可轉調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需分析98年中區地特草山縣與河岸市是否屬於同一錄取分發區,若是,則因其可用98年地特四等之資格先予任用,於報到當日即核發派令並送審定;如否,因其先前之資格不得於分發機關任用,須待佳佳實務訓練期滿取得新的考試資格(即103年地特資格)後,方得核發派令。


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民國98年08 月18日 )第3條2項之規定,中區包括草山縣、河岸縣市、深波縣、嘉水縣、雲間縣,是以,98年地特中區河岸縣市與草山縣屬於同一分發區,佳佳於當初分發之草山縣虎頭鄉公所服務滿3年後,即可調任至河岸市,佳佳103年地特及格,分發至河岸市工程處,因已過3年之限制轉調期限,正常而言,機關可於報到當日核發派令。


惟本案特殊之處在於,佳佳於103年8月1日辭職前,曾進修留職停薪1年(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1項之規定,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佳佳前既進修留職停薪1年,依上開規定即應於原機關(虎頭鄉公所)繼續服務1年,而其留職停薪結束後旋即職辭,未履行服務1年之規定,是否影響其後分發至河岸市工程處之任用資格?亦即,佳佳是否因訓練進修法之規定需延長限制轉調期限1年,而無法於報到當日即核發派令?


公務人員考試法之限制轉調係對於人員任用資格之限制,然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雖亦有規定服務年限,但其違反之法律效果並不能直接連結到考試法有關任用資格之限制,應視相關法規是否有明文規定而定,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6條之規定,佳佳之情形僅能由服務機關依有關規定懲處,質言之,佳佳未履行服務年限所連結之法律效果為懲處,非不得於他機關任用,故本案河岸市工程處於佳佳因103年地特錄取分發至機關報到當日,即可以佳佳前具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一級300俸點合格實授之資格核發派令。



貼心提醒



具有他項考試資格之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發,能否於報到當日即以其所具資格核發派令,其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已過限制轉調年限及是否具所占職務任用資格,與該員是否為現職人員無涉,受訓練進修法限制一定服務年限亦非對任用資格之限制,宜多加留意。



相關規定與函釋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9
  • 發布日期: 2016-07-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