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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普考限制轉調期滿高考錄取分配資位制機關



案號



6-14



案例標題



普考限制轉調期滿高考錄取分配資位制機關



案例描述



魯夫,100年普考土木工程職系考試及格,104年1月1日經銓敘部審定委任第四職等合格實授,後於104年高考土木工程高考錄取,分配至交通部所屬資位制機關,魯夫因已過限制轉調期間,惟原機關於魯夫至新機關報到時是否需要核發魯夫的卸職令及辦理卸職動態,需予釐清。


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普考考試及格者已逾限制轉調期,復經高考錄取時,可以以考試錄取視同調任之方式,由新任機關核發調職派令即可,原機關無須核發卸職令及辦理卸職動態,惟本案因魯夫錄取資位制機關,屬於特殊情形,在規定上即有別於一般機關。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7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業務員、技術員任用之程序,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報請交通部備案。本案中魯夫雖經高考考試及格,惟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前,僅具普考及格資格,於資位制機關,僅能以員級任用,然員級依上開規定,無須報送銓敘部審查,亦即若原機關未核發魯夫之離職令及辦理卸職動態,則於銓敘部之資料中魯夫仍於原機關服務,將造成資料錯誤,是以魯夫考試錄取雖可視同調任,但原機關仍應核發魯夫之卸職令及辦理卸職動態,以維護人事資料之正確。



貼心提醒



現職人員考試錄取,如分配機關為資位制,需再次確認其任用資格,避免漏辦相關作業。



相關規定與函釋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7條。(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6-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