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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秉服務關懷精神,維護當事人權利



案號



6-15



案例標題



普考限制轉調期滿高考錄取分配資位制機關



案例描述



河岸市樂活局工程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琪琪,原應103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及格,104年1月1日分發至該局任助理工程員(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職務,並採計曾任河岸市健康局約僱人員年資,於104年3月1日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後琪琪應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土木工程科及格,並分發至河岸市樂活局占幫工程司(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職缺,惟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規定略以,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該段占缺訓練期間,應依前開規定參加公保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爰查相關法定任用資格條件,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略以,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等資格。琪琪係103年普考及格依規應3年內不得轉調河岸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且104年又分發至河岸市樂活局擔任幫工程司職缺實務訓練,經比對其法定任用資格,雖琪琪103年普考及格受3年轉調限制,但因分發回原機關訓練,已無轉調限制適用,另經銓敘部審定委任第3職等合格實授,不得權理薦任第6職等職務部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告知其緣由,經其同意先行調整琪琪擔任樂活局工程員職務(委任第3職等得權理委任第5職等職務),俟合格實授後,再行調整幫工程司職缺,保障其權益。



貼心提醒



雖然法規僅規定模糊法律概念(如法定任用資格),人事人員應秉持關懷及專業精神,瞭解其規定,保障當事人權利。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6-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