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4-18 | 案例標題 | 廣徵優秀人才,依法自行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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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河岸市樂活局工程員職缺,自原占該職務人員調任同市安康局後,簽奉局長核定採外補方式進用人員,惟經104年12月11日至104年12月18日第1次公告徵才;104年12月19日至104年12月25日第2次公告徵才;104年12月29日至105年1月5日第3次公告徵才,始於第3次公告時,計2名符合資格者報名,且為廣徵優秀人才,特於資格條件訂定「具土木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凡具土木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者,均可報名參加。案經局長勾選面試委員,通知符合資格者參加面試,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查候選人資格,並排定名次,陳局長圈選人員,由非現職人員胖丁哥錄取。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故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系統)-D0: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依該系統各欄填入資料,並於備註欄加註「請准予列入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在案。 最後於核發派令時,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及第14條規定敘該員原銓敘審定俸級,並加註該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5年○月○日總處培字第○號函同意自行遴用在案,且辦理送審時應於「擬任人員送審書」備考欄,註明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5年○月○日總處培字第○號函同意自行遴用在案及該員為離職再任人員,前經銓敘部○年○月○日○字第○號函銓敘審定○俸給在案,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及14條規定,得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全案業於民國105年○月○日銓敘部○字第○號函審定在案。 | ||
貼心提醒 | 雖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較為少見,惟只要瞭解相關規定,一樣可拔擢優秀人才。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及第14條。(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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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廣徵優秀人才,依法自行遴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6-09-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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