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機關業務 > 人力科 > 任審實務案例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4-20 警察人員之調任



案號



4-20



案例標題



警察人員之調任



案例描述



小胖,93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考試及格,105年擔任東東市政府警察局東南分局警正四階警員(無職系),試問,本市交通處現有交通技術職系技士缺辦理外補,小胖是否具有任用資格?如小胖經任用後,交通處另有交通行政職系之課員職缺,能否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規定調任?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適用該辦法調任之公務人員,須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質言之,現無審定職系之公務人員,即無法依該辦法調任。現職警察人員如未經銓敘部審定職系,只得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對照是否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而定。小胖係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考試及格,依該對照表之規定得適用交通技術職系,具有該職系任用資格。


其次,如任用後,小胖可否調任交通行政職系,如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一般規定,交通技術職系者可單向調任交通行政職系,小胖似可調任,惟依該一覽表附則五之規定,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學歷、學分、歷練、訓練等)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是以,小胖雖取得交通技術職系資格,但無法直接以該資格調任,仍需視其是否具有相關之學歷、學分、歷練、訓練等資格,經銓敘部認定後方可調任其他職組職系。



貼心提醒



警察人員之調任,有其較特殊之規定,同仁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宜多加留意。



相關規定與函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7-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