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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考試錄取人員提敘俸給



案號



8-9



案例標題



考試錄取人員提敘俸給



案例描述



科南,105年普通考試交通技術職系筆試錄取,105年12月21日分發至高山市交通處擔任技佐職務,106年4月20日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科南擔任公務人員前曾任水岸市政府6等約聘人員,期間自100年4月1日起至104年2月27日止,其派代後表示欲申請提敘俸給,試問該如何辦理較為妥適?


在通常情況下,提敘俸給使用之表單為「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惟以本案而論,科南屬於初任人員,應辦理送審作業,若先送審後再使用送核書辦理提敘,時間上拖延並不利於科南。較為簡便之方式,應於辦理送審時,直接請當事人填寫提敘俸給切結書,連同水岸市政府所開立之服務證明,及原本初任人員送審時所應檢附之附件資料(履歷表、服務誓言、確認表、考試及格證書及派令),一併送銓敘部審查即可。



貼心提醒



辦理提敘案時,應向同仁說明清楚相關提敘規定(如高資可低採,但低資不能高採;採計過後不得重複採計),避免日後爭議。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2、17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15、16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4條(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9
  • 發布日期: 2017-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