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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自行遴用非現職公務人員



案號



4-21



案例標題



自行遴用非現職公務人員



案例描述



志明,原係交通部觀光局高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薦任第七職等土木工程職系技士,因個人因素於101年9月1日辭職,其後樂和市交通處薦任第七職等交通技術職系課長職務於106年2月出缺,志明應徵該職缺並獲錄取,問應如何辦理此任命案?


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規定,自行遴用非現職公務人員時,應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任用,爰本案似應先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總處)同意後,方能核發派令。衡諸該立法意旨係為保障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權益,避免因職缺不足而導致錄取人員無法分配,故限制當仍有考試錄取人員待分配時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然本案例中,出缺職務係屬於主管職,無法申請考試人員分發遞補,自無所謂佔缺之問題,故總處(原人事行政局)於94年8月26日局力字第0940024996號函中放寬規定,若職務屬主管職務,用人機關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得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是以,本案經首長圈選後,即可核發派令並通知人員報到,無需報經總處同意。



貼心提醒



自行遴用非現職公務人員較一般商調現職人員之程序為複雜,同仁辦理時宜多加留意。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人事行政局)於94年8月26日局力字第0940024996號函(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9
  • 發布日期: 2017-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