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目的: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本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四)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處長就本處員工派兼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人事管理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開會並擔任主席,邀集相關委員開會協商。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處相關主管、所屬機關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