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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年底商調到其他機關,當年度考績應由何機關考核,考績獎金如何發給?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9條規定,於12月1日(含)以前調職,則當年考績由新任機關辦理考核,如於12月2日(含)以後調職,則由原任機關考核;但無論由哪個機關考核,考績獎金除有下列情形外,均由次年1月1日之在職機關核發,即應由新任機關發給。
一、以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考績獎金:
(一)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二)12月2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及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 依本法辦理考績者。
(三)專案考績。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辦理遴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發給考績獎金。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9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03
  • 發布日期: 2014-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