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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長之機要人員留任相關疑義案

查行政院99年9月6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20147號函係規定需符合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直轄市、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及區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由直轄市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改制前1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等3項必要要件,原進用之機要人員始得隨同留任。惟為顧及改制之區公所於過渡期間業務順利推行,如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區長,於原職改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以下簡稱任用法)任用,原隨同留任之機要人員同意留任至103年12月24日止,惟如改制區公所之區長於103年12月24日前離職,則渠等隨同留任之機要人員應依任用法第11條第2項後段規定,同時離職,以符上開行政院99年9月6日函之意旨。

請參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100年10月17日局力字第1000052581號函(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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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2
  • 發布日期: 2011-11-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