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人事法規查詢 > 人力科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嗣於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未達1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1個月以上,繼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檢附銓敘部民國106年9月7日部銓三字第1064256367號函影本1份,歡迎自行查閱、下載及運用。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2
  • 發布日期: 2018-04-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