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增進保障事件審議效率,便利當事人、有關人員、原處分(服務)機關與關係機關,於指定處所與該會運用聲音及影像同步傳輸之科技視訊設備,參與保障事件審理程序,爰以民國101年9月12日公保字第1011060043號令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視訊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