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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部分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

修正「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部分規定
第五點、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之人員,於各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另各機關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得由各機關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第七點、各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
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單位或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及其他發給規定,由各機關訂定。
第九點、各機關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應分別審酌整體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發給之。其中單位績效獎金之發給,由各機關績效評估會於年終進行績效評估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由機關首長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之;或由單位主管提報績效評估會通過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發給。
第十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得隨時組成訪查小組,實地瞭解本支給原則辦理情形。如經訪查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得要求各機關立即改正或酌減其工程獎金經費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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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2-04-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