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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第六點,並自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

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第六點修正條文

六、員工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並授權由各機關及學校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均應報由本府核定。
(三)員工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 駕駛、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核定,但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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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2-02-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