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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修正第七點,自100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修正第七點規定,自100年1月1日生效。
第七點、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於適用上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
(一)請增加班費之機關:各機關如較上一年度未增加員額,且年度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加班費支用限額之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範圍內者。
(二)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1、由原機關(單位)改制成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單位)整併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各原有單位或機關加班費限額之總數者。如有員額減少者,應按其減少之員額等比例減少其加班費。
2、由數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之新機關,不超過按其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3、由原機關(或數個機關)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單位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其原有機關加班費限額總數加上按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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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9
  • 發布日期: 2011-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