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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兼任訓練機關(構)首長於所兼任機關(構)授課,其講座鐘點費支給數額疑義一案。

一、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一)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講座鐘點費之支給,外聘部分:國內聘請且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支給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內聘部分: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支給800元。
二、為避免各項費用支給寬濫,行政院向來針對各項費用採從嚴控管之方式辦理,爰為符合前開支給要點規定之意旨,所詢兼任之訓練機關(構)首長,本職雖非屬該訓練機關(構)編制內人員,惟其實際兼任首長職務,並負機關(構)首長之責,宜視同為「訓練機關(構)人員」。故渠如實際擔任該訓練機關(構)授課人員,其講座鐘點費應依每節800元之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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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30
  • 發布日期: 2013-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