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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醫師因工作指派至擇領不開業獎金之衛生所服務時,得否支領不開業獎金乙案。

一、查「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各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醫師應於事前一個月一致決定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選擇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之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不得再發給獎勵金。同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醫師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應就本職支給之醫師不開業獎金,與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擇一支領﹔本職未支給醫師不開業獎金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二、復查為免各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診療報酬支給標準分歧,行政院於92年5月13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0920053801號函核定「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兼任)醫師診療報酬支給數額表」。另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1月23日局給字第0980032076號函略以,山地鄉衛生所醫師如符合相關法令支援其他衛生所業務,得就其支援部分選擇依上開支給數額表支領診療報酬或依「縣(市)立慢 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 給要點」(按:現名稱修正為前開獎勵金發給要點),俾免同一支援事實重複支給。
三、查前開獎勵金發給要點,並未規範本職機關擇領獎勵金者,得因工作指派機關選擇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而改支醫師不開業獎金,惟該醫師係奉派於龍井區衛生所服務,且辦理該衛生所醫療門診、公共衛生等各項業務,為期妥適,其擔任醫師職務期間(自101年8月1日起),得採與龍井區衛生所醫師兼主任一致作法,支給醫師不開業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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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3-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