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人事法規查詢 > 給與科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疑義一案。

一、有關主管人員「實際負領導責任」之認定部分:主管人員是否實際負領導責任,向係由機關依個案實際情況予以審認。
二、有關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計算疑義部分: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尚非以違法原因發生時(俸給發放時)起算。
三、有關撤銷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後,其請求權內容及範圍疑義部分:在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前(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5年內),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7
  • 發布日期: 2013-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