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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一○四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一、104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2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為期適用明確,將原說明六、有關「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之規定移列至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欄,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表修正後,公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除不符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外(按:為本表生育補助限制一、【二】之支給對象),均應依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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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5-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