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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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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09
  • 發布日期: 2015-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