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人事法規查詢 > 給與科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公教人員就讀國中小之子女,如已支領新北市政府發給之教育代金,得否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及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
括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2年3月20日局給字第0920006986號函釋以,有關公教員工身心障礙子女已領取「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補助費」,因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不合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以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規定,係指公教人員子女如支領政府提供「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據此,考量各級政府針對特殊身分者給予之社會福利獎(補
)助目的及內涵多元,須就各該獎(補)助發給之性質認定其是否與教育及助學相關,爰各地方政府發給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之教育代金是否為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宜由各該地方政府依其發給之意旨自行認定。
三、本案人事總處據前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9月22日函表示,該府發給之教育代金,其性質非屬就學費用(學雜費)減免,亦非屬獎助學金,爰公教人員子女請領該府發給之教育代金,如經該府審認其性質非屬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又基於子女教育補助請領係以學期為單位,上開教育代金性質自104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前開原人事局92年3月20日函同時停止適用。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本函發文日前已依前開原人事局92年3月20日函准駁之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而確定,或已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者,不受本函影響;未確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請、已申請但機關尚未准駁、尚在行政救濟期間內、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案件)依本函辦理。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