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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105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認定核予留職停薪借調主管權責機關亦可涵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
●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有關非因公赴離島地區之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臺灣本島地區工作崗位者,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案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87年12月28日87局考字第029417號書函規定,自本(105)年12月20日起停止適用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有關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於聘僱期間內,得將當年度尚未休畢之慰勞假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案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
●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事、病假(含生理假)合計已逾規定請假日數者,是否應合併計算其曠職時數予以扣除俸給之疑義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銓敘部修正發布並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www.mocs.gov.tw)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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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7-01-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