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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9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106年9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有關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嗣於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未達1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1個月以上,繼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進用作業時,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依權責辦理並依人事作業程序依法查處。
●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者,發放事宜補充說明。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約僱人員因兼具外國國籍,經機關依規定溯自進用之日起予以解僱,其任職期間已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是否應予追還疑義一案。
●行政院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
●民國106年8月11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金相關事宜。
●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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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7-10-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