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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9點規定之釋示

一、查薪資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略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之薪資基準,原則於不超過中央部會比照簡任第14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但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渠等專業人員之薪資,得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揆其意旨,係考量政府捐助比例超過50%之財團法人對政府依賴程度較高,為維持其與公部門薪資待遇之衡平,爰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與其他專業從業人員之月支薪資基準訂定一致性之支給基準上限規範(按:現行比照簡任第14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為新臺幣16萬5,855元),不因各主管機關政務副首長待遇基準之差異而有所不同。據上,各該財團法人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上限,不宜依主管機關適用專業加給表別或其他給與項目予以差別規範,以符制度設計之原旨及公平原則。
二、另查行政院106年9月5日修正薪資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非屬第二點第一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各項給與事宜,由主管機關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將原規定得由各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薪資處理原則之財團法人,修正為一律準用薪資處理原則;並將準用對象由原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軍公教退休(職、伍)人員,擴大包含辦理優惠存款人員。為維現職人員權益,如係於106年9月5日後始準用薪資處理原則相關規範,且於106年9月5日前已進用者,得保障其原支薪資基準至退離該財團法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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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9
  • 發布日期: 2018-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