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檔案應用流程,歡迎查閱、下載及運用。
一、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二、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一)申請案件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處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逕行駁回之。
(二)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需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三、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核可通知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
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四、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