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復事項:
一、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及「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其中「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修正名稱為「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本案106年度之補發及107年度所需經費,請於107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至以後年度年需經費則於本院核定貴署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納編。
三、基於貴署海岸巡防總局已無掌理海上勤務事項,本院90年6月11日台九十人政給字第015328號函、91年5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14209號函、92年11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35852號函及95年4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09684號函有關該總局軍職人員得支領國軍海勤勤務加給之相關規定均停止適用。
四、所報「海巡勤務加給擴大適用對象並調增數額」、「增支網路戰勤務加給」、「增支戰航管勤務加給」及「軍警文職人員增支情報職務加給」等4案,應予免議。
五、鑑於貴署內部軍、警、文(含關務)等各類人員因適用不同待遇表別,致有同工不同酬之情形,復依海洋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相關組織法規定,該會未來亦採相同之多軌併用制度,爰後續配合辦理該會籌備作業及函報所屬人員待遇規劃時,請研議衡平整合規劃該會所屬各類人員共同適用之專業加給及職(勤)務加給支給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