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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停止適用。

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為使各機關請增加班經費案件有一致性之處理,爰以原人事局97年11月11日局給字第0970064500號函訂定旨揭處理原則。復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自107年5月1日生效),又該支給要點修正後業刪除原第7點有關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8成相關規定,各機關加班費限額回歸於預算編列控管,爰配合停止適用旨揭處理原則。

二、另配合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3項修正放寬簡任以上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支給職務加給者,得支給加班費,以及刪除加班費限額相關規定,原人事局及本總處歷次函釋與之未合部分,均自107年5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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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9
  • 發布日期: 2018-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