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院前核定66年度軍公教待遇調整原則時,即已明文規定爾後專業加給之支給,應以工作專業性為考量,不以機關區分。爰嗣後新設機關之行政人員專業加給均依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即「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以下簡稱表(一)】支給。復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三)」【以下簡稱表(三)】適用對象第4點規定,稅務機關行政人員得依該表支給專業加給。以地方政府財政機關及稅務機關如整併為財政稅務機關,考量其係兼具財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之特性,尚難認屬一般稅務機關,爰其行政人員如係原稅務機關隨同移撥並依表(三)支領專業加給有案者,其整併後應依上開66年度待遇調整原則改依表(一)支給專業加給,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至再陞任本機關職務或調任其他機關職務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