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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聘僱人員選擇將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得否發還本人之疑義。

旨揭疑義係本府民國107年11月14日府授人給字第1070280623號函轉銓敘部民國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函,銓敘部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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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09
  • 發布日期: 2018-12-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