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4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
- 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
- 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
- 有關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
- 行政院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並自108年4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