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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代表公司兼任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疑義一案。

一、查行政院前考量重整人之職責程度不亞於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期責酬相符,於971027日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4190號函規定,兼任公司重整人職務者,其月支兼職費同意比照原「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支給規定」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新臺幣(以下同)12,000元為上限。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盤檢討兼職費相關規定,簽陳行政院以1078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0317號函核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10791日生效,於該表領受限制二明定「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以12,750元為限」。

本案所詢依前開行政院971027日函及現行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得比照兼職費支給表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12,75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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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9
  • 發布日期: 2019-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