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所執行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性之人員,得經行政院同意為其投保額外保險。為使各機關依上開但書規定辦理額外保險有所準據,行政院以99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20476號函送旨揭標準表請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嗣經107年5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6481號函修正旨揭標準表(風災、水災部分)在案。
二、行政院為期保障空難現場蒐證、調查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爰修正旨揭標準表,其餘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等相關事宜仍應依行政院99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20476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