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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義一案。

一、查軍公教人員支領兼職酬勞及類此性質之費用規定,原散見於行政院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相關函釋,並以兼職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等不同名義支給。嗣經數次修正,於9321日起,各機關()發給之兼任職務報酬統一以「兼職費」名稱發給,又兼職費性質係屬工作統攝性報酬,各機關()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復查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以,自106年起,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並經本總處以106315日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函轉知在案。

二、茲以軍公教人員兼職均需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其領受之工作報酬仍應有一致規範,爰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一即明定,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學校許可,兼任行政法人、公司及財()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等法律規定所組織之團體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三、基此,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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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9
  • 發布日期: 2019-10-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