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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度保障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相關權益,各機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自願調整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且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限制。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9年57日部銓一字第1094930851號函辦理。(本府民國109511日府授人力字第1090109396號函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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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0
  • 發布日期: 2020-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