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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確實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為完備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保障,「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如附件)重行界定各類人事行政行為之定性略以,借調(占他機關職缺工作)、陞遷-外補(核定指名商調)、曠職核定/登記、平時考核懲處(申誡以上之懲處、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規範為據之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等)、平時考核敘獎(嘉獎以上之獎勵、不予敘獎等)、年終(另予)考績考列甲等/乙等通知書、一次記兩大功獎勵令及專案考績通知書等,均改認係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二、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如曠職核定函、獎懲令、考績通知書等)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

三、有關留職停薪借調之回復函及對他機關指名商調之回復函,不論同意與否,皆應副知當事人並加註救濟教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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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4
  • 發布日期: 2020-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