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
- 修正「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五點、第九點。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得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免除基礎訓練。
- 訂定「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天然災害颱風通報權責機關人事機構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自110年1月13日停止適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110年1月(修訂版)」。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自110年1月21日生效。
- 有關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