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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政(公)務人員代理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期間之待遇支給。

一、代理出缺或停職職務者,自實際代理之日起,得支給被代理職務所支月俸及公費(俸給)總額扣除本職所支月俸及公費(俸給)總額之數額。

二、非屬前開代理情形者,經核派連續代理10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除按本職標準支給俸額外,得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本職或代理職務標準擇一支給公費(加給)。

三、行政院77730日台77人政肆字第18575號函、7973日台79人政肆字第25544號函及84107日台84人政給字第36408號函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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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31
  • 發布日期: 2021-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