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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第4款、第6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等規定,辦理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之相關規定

銓敘部110.11.1令
銓敘部110.11.1令
  1. 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第4款、第6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等規定,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如係曾任機關(構)列有職系職務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該職系與擬調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係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含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均得認定為性質相近。
  2. 銓敘部民國109年1月22日部銓五字第1094889313號令有關以審定職系有案年資認定職系專長之解釋,以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止適用。(銓敘部民國110年11月1日部特一字第1105391639號令)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0
  • 發布日期: 2021-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