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民國110年12月13日府授人力字第1080226683號函轉銓敘部民國110年12月10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2號函。
一、銓敘部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令有關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關職系之適用,補充規定二、,「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須銓敘審定該職組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修正為「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並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
二、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銓敘部110年12月10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