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89年11月17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核復事項三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醫事人員如係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者,不適用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現為二分之一)範圍內得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規定。」上開規定與本函不符部分,自111年1月28日起停止適用。
行政院89年11月17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核復事項三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醫事人員如係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者,不適用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現為二分之一)範圍內得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規定。」上開規定與本函不符部分,自111年1月28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