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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簡任非主管職務,必要時得由醫事人員或教育人員擔任者(雙軌任用),自111年1月28日起得比照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職務加給支給規定辦理。

行政院89年11月17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核復事項三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醫事人員如係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者,不適用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現為二分之一)範圍內得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規定。」上開規定與本函不符部分,自111年1月28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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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09
  • 發布日期: 2022-0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