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人事法規查詢 > 給與科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退撫基金提撥溯自110年起免繳稅)

1、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屬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列為退職所得,爰基管會應按比例計算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附件)。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06
  • 發布日期: 2022-02-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