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所稱「性質相近」之職缺,指該出缺職務之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係與原公開甄選職缺之職系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指原公開甄選職缺之職系得單向調任或相互調任該出缺職務之職系)
者。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11年6月15日部銓一字第1115462354號令辦理(本府民國111年6月17日府授人力字第1110158602號函轉知)。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所稱「性質相近」之職缺,指該出缺職務之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係與原公開甄選職缺之職系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指原公開甄選職缺之職系得單向調任或相互調任該出缺職務之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