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
一、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除「育嬰貸款」外,放寬亦得申請「產後護理貸款」。(第二點)
二、增訂「產後護理貸款」項目,明定申貸金額及要件。(第三點及第四點)
三、修正「長期照護貸款」之第1項第6款第2目照護對象年齡為65歲以上,增列照護費用項目。(第四點)
四、提高申貸「傷病醫護者貸款」自付醫療及照護費用新臺幣三萬元以作為申貸額度基準。
五、明定申請「育嬰貸款」者於子女滿3足歲前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第五點)
本次修正重點:
一、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除「育嬰貸款」外,放寬亦得申請「產後護理貸款」。(第二點)
二、增訂「產後護理貸款」項目,明定申貸金額及要件。(第三點及第四點)
三、修正「長期照護貸款」之第1項第6款第2目照護對象年齡為65歲以上,增列照護費用項目。(第四點)
四、提高申貸「傷病醫護者貸款」自付醫療及照護費用新臺幣三萬元以作為申貸額度基準。
五、明定申請「育嬰貸款」者於子女滿3足歲前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第五點)